重庆别墅房产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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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积极试点房地产税制改革,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征收范围、税额标准等一直没有定论。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此前,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区域,网络上流传着各种说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问题。 他表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我们将坚定不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同时,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住房市场的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谈及此次试点的具体内容时,他表示,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方式,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税负。

随着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区域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关于这一新政的征收范围、税额标准等问题,公众仍抱有极大好奇。 以中国目前的法理架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土地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短期内的房地产税难以落地实施。试点城市选择何种做法,将对未来房地产税制的走向及在全国推广造成重要影响。

1.试点地区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此次改革试点基于地方自主性设定条件,即只在部分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启动房产税试点,而不是全国所有地区。从趋势来看,预计今后还将逐步扩散至更多省份。 根据报道,“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房地产税试点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中。

2.此次试点主要有什么举措? 对楼市有何影响? 答: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上海、重庆两地的房地产相关政策,或已成为本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参照。

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主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会议提到,要增加金融供给,保持资金流向稳定。加强对创建和谐房价机制的政策支持,引导市场预期,遏制投机炒房。

4月19日,据央视新闻报道,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重庆市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情况。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随后在当日举行的重庆市政协十三届五次常委会上,市住建委主任张贤君表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定位,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作为本轮试点的两个先行者,沪渝两地未来的试点方案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们应期待两个地方的实践探索能够为房地产税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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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每年的12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对于首套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或二套房的房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地方性房地产项目税收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减除后的余值,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

凡因房屋继承、遗赠、离婚等原因涉及到应税住房产权转移的,在房屋产权转移时应当办理税收优惠变更登记,重新核定应纳税额,从产权转移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应纳税额计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未办理税收优惠变更登记的依法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时,应提供应税住房权属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不在重庆或者未办理应税住房权属登记的,应提供其他住房情况的书面诚信保证。

因房屋继承、遗赠、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不含)已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不纳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不论是否缴纳预征税费,除经核实确认属于恶意规避房产税征缴行为的,均须按本办法计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凡涉及恶意规避房产税征缴行为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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