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别墅违建怎么处理?
这属于违法建筑,必须予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建成的“别墅”,应视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1.如何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呢?比如这个别墅区整个项目都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且开发商已经资金链断裂、不知去向,政府欲拆除部分违建别墅,那么就要考虑这部分违建占用的土地是否是农用地或者是否影响了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用地只有征收补偿制度而没有拆除惩罚性规定,而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定的建筑物则有拆除处罚条款。如果占用的是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话,则应通过征地程序将土地收归国有,并责令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后,才能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就应当允许业主自行收回违法建设部分的产权,政府不得强制拆除。
2.如何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是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包括:
(一)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已取得延长临时使用期限批准文件且尚在有效期内的;
②不属于乡(镇)或村庄规划区的,属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办手续的;
③因行政命令调整,确需暂时保留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经核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超过有效期不拆除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限时整改期限内;
②确属违法行为;
③具备整改措施;
④具备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