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做账哪科目?
1.购进的木地板属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购买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金额较大,可分次摊销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装修费) 贷:累计折旧
2.销售木地板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售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希望帮助到你!
3、如果涉及出口,还要进行海关申报以及外汇登记等相关工作;
4、在纳税申报的时候,要填写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 “免税”:对应的是出口产品出口后海关发放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征免税证明”栏注明“不征税”和“征收率为0”的; “退税”:应对是出口产品出口后海关发放的《出口货物保关单》上的“征免税证明”中“征收率为0”,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征免税证明”栏“征税情况”列注明“未征税”的; “免退税”:适用于出口产品出口后海关发放的《出口货物通关单》上“征免税证明”中“征税情况”列注明“已征收税款”,并且该栏各相关数据与《税收通用缴款书》所列的进口环节应征税金额一致的;
一般理解的三流一致,通常包括:资金流(即银行的收付凭证)、发票流(即买卖双方收付的发票和专用发票)和货物流(一般是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以及出库入库的凭证)。税务上更侧重于增值税的“三流一致”,即货物、发票、资金流(银行支付凭证)三个流向是完全一致的。
具体要求:
(一)签订购销合同
(二)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相关商品运单信息,验证是否为销售方发出的货物(例如运输单、物流签收单,如果是自提的货物,提货单),相关凭证能体现货款已经支付给销售方,货物已经从销售方提走。
(三)货物签收、入库。
(四)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货款已经通过网银等方式支付给销售方。
(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会计处理上,只要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三流一致基本上是没有问题,但可能存在特殊情况。
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为避免购货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通过不发生实际经营业务,通过支付少量“开票费”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纳税款,获得不法经济利益,于是提出“三流一致”。
但是也出现很多“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例如,企业进行合法的拆分销售业务,由于购货方的货款由第三方支付,例如购货方资金紧张,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按照会计处理原则,拆分业务要确认“应付账款”等应付款项,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税务上要求“三流一致”,存在很大的风险。
还有一般的委托代购业务,采购方(委托方)要求销售方(代理方)代为购买货物,采购方将货款支付给销售方,由销售方代为支付给销售货物方,这种情况下,购货方是委托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是销售方,支付主体是不一致的。
另外,为了节省运费,货款已经支付给卖方,但由第三方(例如最终使用方)代为运输货物,取得第三方开具的运输发票,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
上述拆分业务、委托代购、第三方代运货物等情形,可能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但是只要是合法真实的业务,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按照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和申报,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