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损耗谁出?
正常情况,地板是铺完后再结算总款并支付尾款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您家房间布局改动较大,需要重新计算每块地板的铺设面积进而核算总价后付款。还有一种可能是商家销售给您的地板价格包含了安装费用,这个时候安装费就是付过一次不再收取了(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品牌加盟店,大品牌的直营店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所以按照题主说的这种,估计就是第一种情况的特殊案例,即商家按房间个数收费。这种模式下,即使出现多余或者缺少的情况,多退少补就行,商家也不会单独为这些地板再支付运费。
当然,如果确实是由于商家原因导致出现额外支出的话,这部分损失由商家承担。不过,我想说的是,一般来说,这种根据房间数来收费的模式,是不会造成明显损耗的。因为一个房间基本上都是由一块块地板依次铺装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不然不会产生多余的材料。 这里可以补充下木地板施工工艺的相关知识。目前市面上木地板的施工一般是采用胶水拼接的方式安装的。具体步骤是将地板放置在特定的龙骨上,用冲孔器打孔,然后用膨胀螺栓固定。由于地板与地面是紧密相连的,所以从地板上方应该是看不到任何胶水的。
另外,现在也有部分木地板采用的是锁扣技术,这种情况下地板的损耗甚至可以接近零。 最后多说一句,其实装修过程中很多项目都是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比如水电改造、木工等,所以如果遇上那种开工就收钱,完工后不管用料多少都只收钱的老板,还是尽早换人吧。
合同对损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或者建设部装饰工程标准计算,不足标准的损失由装修公司负担,超过标准的,装修公司应当对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是正常损耗的,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和重点审查部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装修公司一般既是施工单位,又是承包单位,其作为承包装饰工程单位的资质及就该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要注意区分一般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的、扩建的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仅就“建设工程”进行“装修”活动时,比如办公楼、宾馆、餐厅、车站、广场、桥梁等,不适用《条例》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建筑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适用《条例》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条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委托、发包、监理及工程质量等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条的“其他工程”是指构筑物和非住宅类的装饰装修工程,也适用该《条例》。对一般装饰装修工程可以根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确定。
“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工程质量,一般工程按照“合格”等级即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特别规定,除适用《条例》外,还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应当特别注意禁止行为和规定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装修合同对质量有约定以约定为准,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对质量有争议,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质量合格时,可以申请有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制定鉴定方案来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装修公司在限期内返工后的工程经鉴定仍不合格或者装修公司逾期不履行返工义务的,或者装修公司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包修义务的,业主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
二、关于工程量的计算标准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是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量规范、定额来确定,一般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规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工期、质量、安全目标系数。业主提供了图纸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限内对图纸变更后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后工程量不予确认,也未提出合理意见的,图纸和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视为被装修公司确认。
三、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
业主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装修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可以延期。对以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公司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业主提出延期申请,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明确答复,否则工期相应顺延。当事人对工期有约定从约定,否则应按照国家标准600—1100元/m2以内为8—16周;1100—1500元/m2内为16—24周;超过1500元/m2,为24周以上。当事人对延期的损失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关于装修工程是否需要验收
装修工程应当验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在验收中的权利和义务。装修合同对验收内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种验收标准,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2、其他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条例》规定了参加验收单位及验收后的报告制度及质量保修制度等。因特殊原因双方未及时验收,装修公司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