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阳台违建如何赔偿?
首先,该行为属于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该行为对楼下业主的影响取决于该阳台是否经合法建造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并达到严重程度。若未影响楼下采光、通风等且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物因拆除可能危及建筑安全或其他人身财产安全而只能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罚款的,则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侵权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并不包括“恢复原状”这一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采取查封场所、设施,冻结存款、汇款,扣押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冻结、划拨存款、汇款等措施。”所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也只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法定条件。
案例: 案号:(2019)京01民终6942号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李振国所租房屋南侧露台平台被他人搭建玻璃房导致采光、通风问题以及相应租金损失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1月1日,李振国与金建英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李振国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XX室房屋租赁给金建英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第4条房屋现状中载明:“现有房间及客厅朝阳。但楼上有两户封闭阳台,影响本居室部分阳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询问,李振国认可签订合同时即知道涉案房屋楼上两户分别存在封闭阳台以及搭建玻璃房的情况。另查,一审庭审中李振国主张因对方侵犯其采光权,要求赔偿损失8万元;二审期间,李振国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7.98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振国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是否成立。首先,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租金数额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李振国因采光受到影响少享受了6个月的阳光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是1.75万元。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李振国承租的房屋确有采光、通风受损的情况,给其造成了一定精神痛苦,故一审法院判决给付李振国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后,对于李振国主张的装修损失,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