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卫生间要不喷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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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草案》)规定,旅馆、饭店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确保电梯自动报警和使用消防装置恢复正常运行。

连日来,针对《草案》引发的各界热议,中国民法学家、律政剧《地下城》第一代言人唐钧教授指出,一方面,《草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正面典范:对一个已经施行7年的政策予以公示,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后上升为部门规章,这是建立法治政

府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草案》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正在显现出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层次问题。

电梯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社会各界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极高。公众普遍认同政府应当尽可能提高电梯安全标准,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但从讨论的热度来看,公众争议的重点恰好是在于此18年来,中国的电梯安全标准有4次重大调整。2005年,中国首次发布电梯安全国家标准:每10台电梯安装1台应急装置;2008年,发生“4·25”合肥电梯事故后,标准提升到每5台电梯安装1台;2012年,南京“3·16”电梯事故又促使标准进一步完善,要求每3台电梯安装1台;到了2014年1月,又提升到每2台电梯安装1台。就在《草案》出台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还对30个大城市(包括22个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和8个直辖市)进行调研,结果发现69%的电梯内没有装有紧急呼叫装置。

从政策视角来看《草案》,唐钧教授认为存在四个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草案》将“电梯”改成了“公共场所电梯”,显然范围更大,潜在受害群体更多。第二,《草案》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全社会公众进行工作、商业、学校、家居等活动和停留的公用建筑物。包括居民楼、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博物馆、酒店、饭店(包括餐厅、宴会厅、咖啡厅等)……”将一些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共场所”纳入其中,尤其是明确了“餐厅、娱乐场所”为公共场所,有明确的目的就是防止权利过度下放,避免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此类场所推卸应尽的监管职责。

此前发生过不少地方质量监管方“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仅要求场所提供安全协议即可,无需其提供电梯的相关资质证明,给安全埋下隐患的事件,这次将“餐厅、娱乐场所”等明确为公共场所的目的不言而喻。第三,《草案》确立了全新的监管体制,即“地方各级建设(房屋)部门是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电梯实施安全技术规范”。

将酒店、饭店的电梯安全监管权上收到了省建设厅,对地方法规做出变更,不再采用原有地方标准作为处罚依据的做法,无疑是中国化、法律化、规范化的进步。但遗憾的是,虽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电梯”的安全

技术监督,可实际工作中仍需建设(房屋)部门先予确认其公

共场所身份,此后,该部门再确认其电梯应享有的监督权。第四,《草案》规定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省、市、县建设(房屋)部门和各食品安全协会、电梯安全协会,应当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

“《草案》针对食品安全和电梯安全事故,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信息通报、联络协商与协商后处理等相关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对《法制晚报》记者说,国外也有类似制度。法国政府的电梯安全信息网设在全国消防与应急救助中心。中心与各省和地区的应急救助中心相连接,与400名工程师和150名律师有固定联系,

随时准备应约帮助解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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