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蓄水多久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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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饱和度就可以了。 有业主在收房时做了闭水试验,结果导致楼下漏水,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定,由于未事先与物业公司协商,且在渗水处没有做好标记,导致渗水量、原因无法认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2014年5月,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尚未竣工的某小区8号楼出售给被告赵某。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屋面、墙面等处一旦发生渗漏,某公司应当处理完毕。 赵某收房后,对室内进行了装修。 2016年3月,赵某向某公司发出通知,称房屋存在严重的屋面渗漏和外墙渗水问题,要求限期维修。 收到通知后,某公司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赵某认为,某公司的修复行为并未解决渗漏问题,遂自行委托某装饰公司进行防水施工,支出费用2790元。 随后,赵某以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 诉讼中,某公司以赵某擅自委托他人进行防水施工,且所聘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及维修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据此,赵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但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保修期限已经届满。同时,赵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至今继续存在渗漏现象以及该瑕疵系由某公司违约所致。原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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