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计入套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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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测量方法》(GB/T 17986-2000)规定,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因为阳台是房屋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无论是否封闭,都要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量规则》(建标[2005]204号)也指出,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之中。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国家规范,阳台是要计面积的。 但许多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

比如,北京的规定就与上述两个文件相冲突—— 由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JGJ37-87)第3.0.6条规定:“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而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市规发[2011]214号)第20条指出,“住宅建筑以层高不超过3米(含3米)的不计算全面积,超过3米的计算全面积”,同时在附件二《建筑区划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分摊系数表》中,明确注明了“阳台无公摊”。

可见,阳台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规定。 而这些不同规定的出台,缘于对阳台功能的认识。 在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虽然都规定阳台要计算面积,但同时也说明,当阳台不具备围护结构,或者作为通风道使用的,则不计算面积。

而在实际生活中,不计算面积的阳台,大多存在围护结构。只不过这种围护结构不是用来分隔室内外的立面构造,而是用作室外空调机位或悬挂外置式空调机的承重主体。

这样的阳台具备使用功能,却不属于可计面积的实体空间。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阳台虽然是居室的一部分,但却不是卧室、起居室(厅)等可计面积的空间,因此在估算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时,应扣除阳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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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花园(非公共部分)、阁楼(层)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面积不计共有建筑面积,也不计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实际在房产证上没有标注,且属于公摊的,在实际测量时,应包括公摊的面积内。 如果在实际测量时单独标注的,那么,由购房者与开发商所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和计面积方式确定阳台面积是否纳入建筑面积。一般来说如果是未封闭的需要计算一半的面积,如果封闭了按照全面积算,计入内套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内的有露台、花园、阁楼(层)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计价及计面积方式,房产证也无标注的,那么,按照建筑施工图纸以及房屋竣工验收图纸来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挑廊、全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综上所述,阳台是否计入内套面积要区分阳台的类型和是否封闭,根据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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