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延伸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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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片上看,你的阳台本来就不算“合法”的,属于未经过规划和住建部门审批的搭建。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建设手续。

根据法律条款来看,你家的搭建是不符合规划的,虽然过去几十年一直都没有人来管。但法律上这属于非法搭建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当然,上述只是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并没有那么严格的按照法律条款执行。尤其是在当前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时期,各地都存在大量的违法建筑。对于没有严重影响规划、没有破坏整体景观的简易房屋,往往都不会主动拆除,最多也就是罚点钱罢了。

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违法行为终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章建筑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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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屋顶平台、道路、露(阳)台、绿地等公用部位、公用设施部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要搭建阳光房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经过审核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搭建。如果搭建的阳光房未经审批,即使是自行使用的,或者在自用范围内搭建,都属于违章搭建行为。如果经查实确属违章搭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通常所说的“露台”是住宅主墙体以外、阳台以内的突出部分,一般应属于该套住宅的使用部分。因为是建筑物自体以外的部分,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从使用来说,从房屋的买卖合同、户型图纸、交付时的实际状况及使用目的来看,应当是专属于其下面住宅套内使用,上面没有其他各套房屋毗连或覆盖。所以,通常所说的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的特殊部位,即“专有使用部分”。“专有使用部分”是指对专有部分的附着的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独立性,但事实上具有专有性的部位,例如“露台”。因此,对露台的使用权利归属于该套住家户。

有些建筑为扩大专用露台的面积,将露台建成平面高于其上面的套内居室的室内地面。通常所说的“半封闭阳台”或者“落地阳台”,即该阳台具有顶盖、栏杆,而墙体全部采取的是玻璃或其它材料的窗户,室内地面和阳台的地面在同一平面内。“半封闭阳台”和“落地阳台”在出售房产时是按一半的面积计入了住宅的建筑面积。“阳台”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由同一幢建筑内所有房屋住家户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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