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封闭阳台如何合法?
“封闭式”并不属于《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阳台”,故不能通过“规划设计审批”; 同时,《住宅设计规范》也并未禁止“封闭式”阳台——只不过,该规范第6.2.3条的“宜”字表明,在户型设计上采用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阳台,应当是有条件的、灵活的(详见下文分析)。
所谓的“封闭式阳台违法”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只是说这种设计不能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而已,并没有说到“违法”的程度。 至于有些人提到的“侵犯相邻权”,其实指的是采光、通风、噪音、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权益,但这些权益并非《物权法》规定的一类专有权,而是用益物权或债权,可以通过权利义务相抵、损失补尝等方式来消除不利影响并恢复相应权益。所谓“赔偿损失”,通常是指恢复原状(如拆除阳台的封闭装置)或者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关于搭建封闭阳台的问题,我认为,如果从便利住户生活出发,只要不违反当地规划,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可以允许的。毕竟,建筑物的设计和功能应该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为第一目标。
但问题在于,一旦你搭建了全封闭式的阳台,你就丧失了阳台这一区域对公众开放的可能,同时也减少了公摊面积,增加了自己的产权面积,那么这就可能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了。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你在搭建封闭阳台的同时也就限制了其他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行使。 当然,你不一定要为此付出额外费用。因为,既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这样做,那么你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因此向你支付相应的额外费用——这相当于你对公共部位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被分摊到了每一户住房上,从而增加了你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