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阳台违法吗?
题主的问题有点宽泛,要区分情况: 一、如果是业主自己扩建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超过六个月不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有权报请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建部分予以限期拆除,业主需要自行承担因违章搭建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 二、如果是物业企业擅自扩大自己的管理区域(如封闭阳台),则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建立共有设施设备相关规划、建设档案资料。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共有财产和共同利益的事项,应当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第二款还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 所以,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的使用功能,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如果是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的范围,则为合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即小区公共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草坪等以及建筑区划内以及其他基本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只有这些公共区域才可以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对象。所以无论是物业企业还是业委会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边界,任意扩大物业服务的内容,否则也是被认定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