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能加建阳台吗?
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阳台是建筑物室内的延伸,是居民与外界相通的要道,也是市民用来出行和休闲的场所。 其中6.2.1条明确规定了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供居住的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的形式; ② 封闭式阳台应与房屋主体一块施工,其安全要求、构造要求和防雨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的要求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等措施。
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已批准的商品住宅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第38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规划确定建有封闭阳台或非封闭阳台的商品房,其平面示意图中均应标明该阳台为封闭还是非封闭阳台。如开发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和标注,则属于违反规划设计的行为。
因此,建设部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技术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中,不少楼盘在建成验收时并未按要求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甚至存在部分户型未按规划建造阳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们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到法院,往往很难胜诉。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宣传或说明,应当对其内容明确具体并作出足以使买受人相信其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如果这些宣传没有经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确认,就不可以作为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即使宣传时说是要设公共阳台,但最后却没有设,也不能以此作为开发商违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