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计入套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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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测量方法》(GB/T 17986-2000)规定,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因为阳台是房屋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无论是否封闭,都要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量规则》(建标[2005]204号)也指出,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之中。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国家规范,阳台是要计面积的。 但许多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

比如,北京的规定就与上述两个文件相冲突—— 由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JGJ37-87)第3.0.6条规定:“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而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市规发[2011]214号)第20条指出,“住宅建筑以层高不超过3米(含3米)的不计算全面积,超过3米的计算全面积”,同时在附件二《建筑区划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分摊系数表》中,明确注明了“阳台无公摊”。

可见,阳台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在不同的场合下,有不同的规定。 而这些不同规定的出台,缘于对阳台功能的认识。 在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虽然都规定阳台要计算面积,但同时也说明,当阳台不具备围护结构,或者作为通风道使用的,则不计算面积。

而在实际生活中,不计算面积的阳台,大多存在围护结构。只不过这种围护结构不是用来分隔室内外的立面构造,而是用作室外空调机位或悬挂外置式空调机的承重主体。

这样的阳台具备使用功能,却不属于可计面积的实体空间。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阳台虽然是居室的一部分,但却不是卧室、起居室(厅)等可计面积的空间,因此在估算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时,应扣除阳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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