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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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是房屋的附属物,土地是土地的附属物。也就是说,房子是建筑在大地上的,离开了大地就没有房子的存在了;反过来讲,大地离开了房子也没有了大地的存在。因此,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必须同时包括房产和地产。但是事实上,由于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城市房地产的转让实际上只能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起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使用权,因而也就没有所谓的房地产概念,只是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全部作为财产来转让;至于房屋占用的土地,则随同房屋一并转让。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城市的房地产买卖中,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转让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因此,对房地产的过户也是整体进行的,即房地产权的变更应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为准进行变更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而不能只变更其中一部分。例如,甲将自有的房屋卖给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他又将已经转让给他的土地使用权又卖给了丙并取得收入,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因为他在取得土地的权利之后并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而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处分时,应当明确分别属哪一当事人。 可见,如果甲先办理房地产权证(包括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将房屋出售给乙,那么,甲方在办理房产证后将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随同出售给乙方,并由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是合法的。

房地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既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包含建筑物所有权,不能将两者分开转让,这是房地产转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2、其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这里的返还既有实物上的返还,也有权利上的返还。所谓实物上的返还是指承租人应将原来承租的房屋完好无损地交给出租人,也就是要返还当初出租人交付的原始状态下的房屋;所谓权利上的返还是指承租人要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益以及依附于该土地上建筑物的一切权利均无偿地归还给出租人。否则,就不是完整的返还。 例如,甲租用了乙的厂房做加工车间使用,租赁期满,因乙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料理此事,于是委托自己的儿子丙来接收这个厂房。丙来到这个厂里一看,除了一堆废铜烂铁之外什么设备都没有,于是他花了5000元买了一台旧机床放在里面继续做生意。在这种情况下,丙就不仅不是完整的返还,而且是无偿占有了厂房,侵犯了乙的全部物权。

因此,当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占有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添附,使原房屋发生了重大变动的,就必须恢复原状,否则,就属于无权占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履行修缮义务或者修缮不当致使建筑物或者其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如果出租人对房屋负有修缮义务而未予修缮的,承租人可就其对房屋所实施的添附行为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你所说的那种转租是不合法的。

怀紫怡怀紫怡优质答主

我是做房地产的,目前我们公司就有在租阳台,但是不多就一个吧 一般说来是租给做种植花草之类的,因为这样比较美观一些 还有一种是把家里闲置的房间租出去(虽然这种比较少) 因为现在房价那么高啊,你放着空房间不做点什么的话很浪费吧!而且现在的房子很多都是一室一厅的,对于单身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不想住在那种大户型的房子里嘛我觉得,所以这样的房间也很受欢迎呢~

还有一种就是把你的厨房租给别人用,这样的话他可以在你家做饭吃然后节省一笔钱了呢(当然啦你也可以向他收取一定的租金哦) 这几种都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我本人也是没有尝试过的~ 不过我想说一下我有一个朋友他就把自己的房间租给了别人住,并且那个人还把他家的空调都拆了搬走了……真不知道他是怎么忍受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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